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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讯

线上完成破产财产分配!溧水法院疫情期间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获赞
日期:2020-03-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7年12月,依债权人申请,溧水法院裁定受理南京天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东方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接管了该公司。

两年多来,在溧水法院的指导下,清算进程有序开展。为推进清算案件,溧水法院积极指导管理人,根据天鑫公司现阶段无争议的可供分配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但恰逢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让债权人聚集开会会带来交叉感染的风险,对此,溧水法院严格按照省法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法院《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管理人按照《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通过邮递、微信等方式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进入财产分配阶段,承办法官要求管理人严格贯彻上级法院“不接触、不见面、非现场”的要求,采用线上通讯、线下邮寄的办公方式与债权人沟通确认,落实好分配事项。3月19日,管理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开始对债权人进行分配。截至3月23日,天鑫公司管理人共清偿28位债权人合计6263651.16元,除依法应提存及被保全而无法分配的债权外,其余债权均已分配完毕。

疫情当前,溧水法院破产审理工作由线下转为线上,加大马力推进破产财产处置,指导管理人积极采取电话、网络等方式线上办公,院长带队积极联系协调相关镇街、部门做好破产财产处置的配套工作,使天鑫公司在疫情期间的破产财产分配工作高效、圆满完成,为债权人复工复产提供了支持,获得债权人的一致点赞,取得了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的法律和社会效应。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