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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讯

溧水法院为36名工人发放执行款
日期:2020-03-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日,溧水法院执行干警杨鹏程将执行到的10万余元执行款分六个时间段,发放给南京某时装公司36名工人。为了防止人员聚集,杨鹏程提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不仅电话联系每一位申请人约定发放工资的时间,而且在当事人未按时前来的情况下持续联系询问、耐心等待,发放时将事先准备好的收款凭证内容告知相应申请人并确认无误签字,大大缩短了相互接触的时间。

2019年5月,付某、胡某等36余人以南京某时装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溧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时装公司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后该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该批案件时正处于疫情期间,承办人杨鹏程通过线上查询发现该时装公司名下并无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可供执行,同时承办人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要求该公司履行法律义务,电话联系该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诸某时,诸某表示该公司已经实际停产,无法支付该批工人工资。承办人遂调取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等措施继续查控,查控发现该公司确实已于2017年左右停产,公司厂房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行租赁,且公司的相关生产设备也已经在停产前被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卖,公司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在该批案件执行进入僵局时,承办人在查阅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该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为认缴出资,其中股东诸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90万元,股东王某(系该公司高管)认缴出资10万元,两名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在了解这一情况后承办人立即联系该公司的两名股东和工人代表进行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两名股东支付相应工资,该批工人工资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达成和解的原因:通过案件承办法官将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应后果告知双方相应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即“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两名股东并未实缴出资,虽然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是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却没有申请破产,申请人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法院应当支持。

虽然被执行公司已经不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但是该公司的两名股东并未出资到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届时该时装公司的两名股东除了要承担相支付工人工资的义务外还面临着被限制高消费甚至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两股东在经承办法官劝说并权衡利弊后同意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将相应款项汇入法院账户。

考虑到在疫情期间大部分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工人们急需用钱,但防疫工作需要以及36名申请人的安全问题,溧水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周荣强专委十分重视,与案件承办人多方考虑及发放方案细节,商议后决定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将36名工人工资发放到位,以解决人民群众的燃眉之急。

疫情期间,虽然不能外出展开集中执行活动,但溧水法院的执行工作从未松懈。溧水法院执行局在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多种线上方式开展工作,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坚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