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讯
原告南京某自动化设备厂诉称,2017年至2019年期间,其与被告青岛某包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标的共计31920元,后其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责任和义务,但被告长期拖欠货款不付。
案件受理后,该案承办法官李宏伟发现了这起案件的特殊性:被告系一家专门制造消毒液生产设备的企业,目前合作的消毒液厂家有300余家。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及上级法院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促进防疫物资生产,全力支持企业复工生产,李法官认真了解案情后,及时通过微信、电话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向双方说明了情况,非常时期,双方都深明大义,愿意进行线上调解。
承办法官站在双方的立场为当事人细心考量,耐心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分析案情利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支付了货款,原告撤诉,两家公司化解矛盾,签订了30套消毒液生产设备的订单合同,继续开展友好合作。
据统计,自2月3日以来,溧水区法院共结案61件,网上立案10余件,网上解答咨询30余次,线上开庭3件,通过短信、微信、移动微法院等方式联系当事人500余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