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9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案情疑难复杂,且在本地区具有典型意义,该院邀请17名人大代表旁听了庭审,并在庭后进行了评议。
2014年1月22日,A物业公司在开发商的邀请下管理某小区的物业,并与之签订了《前期物业物业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由A物业公司经营管理属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用房。2016年12月23日,A物业公司与陈某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坐落于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金蛙路的A物业公司所拥有之物业出租给陈某使用。2017年9月2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A物业公司在投标竞选中未取得某小区的管理权,业主委员会与荣昌物业公司鉴定了物业服务合同。2017年11月27日,业主委员会分别发函给A物业公司及陈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或者重新签订合同。对此,陈某均不予理睬,未做任何回应。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围绕以下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原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用房租赁合同,在退出管理后是否能继续履行?法庭辩论阶段,该案承办法官总结了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庭审,法官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