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讯
2018年5月25日,溧水法院依法公开开庭一并审理了被告人郑某等17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两起关联案件。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一并指控,2017年10月1日0时许,被告人郑某等4人酒后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大东门夜市和凤大排档无故殴打张某某及其妻子吴某、朱某某及其妻子刘某等人,致使被害人吴某、刘某受轻微伤。同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纠集了被告人朱某某、孙某、余某等人,准备就赔偿医药费的问题进行商谈。此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郑某达成斗殴合意并约定在南京市溧水区天生桥大道大润发超市附近谈判。被告人张某某安排人员取得红缨枪、钢管、砍斧等工具前往约定地点,被告人郑某安排人员取得钢管、砍刀,并纠集了被告人许某、姚某某、柴某某等人前往斗殴地点。后在他人劝说下,双方又约定到南京市溧水区秦淮大道浙江稠州银行溧水支行门口谈判,又因商谈未果,双方再次达成斗殴合意。此后双方在该银行门口发生持械互殴。械斗中,双方均有人被砍伤、戳伤,双方见己方均有人受伤,遂停止械斗并送己方人员去医院处理。经鉴定,上述斗殴行为造成4人轻伤、2人轻微伤。案发后,5名被告人分别主动投案,12名被告人分别被传唤、抓获归案。
为充分保证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将事实相关联的该2案件交由同一合议庭承办并适用辩护人全覆盖制度,对涉案17名被告人除去5名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律师外,法院为其余12名被告人全部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了辩护人。此外,法院在庭前对案件审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了充分准备,在依法送达、告知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合议庭还与每位辩护人作了积极沟通,及时保证相关审理程序的正确适用。
庭审当日,到庭辩护律师共计18人。庭审过程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辩方的举证权利、辩护权利和陈述权利,合议庭在保留了对各被告人单独讯问环节的前提下,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进行了适当简化,针对一些疑点调查做到了有的放矢、繁简得当,当庭查实了被告人陈某曾劝说同案犯自首而构成立功的行为并及时建议公诉机关对相关量刑建议进行了调整,最后合议庭经短暂休庭合议后当庭对该两起案件分别作出了公开宣判,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整个庭审用时仅3个多小时,庭审活动得到了到庭律师、旁听群众的高度认可,在辩护人全覆盖工作的保障下,充分体现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裁判的司法效率。(师伟 王林)
供稿: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