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讯
6月26日上午,溧水法院刑庭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今天是第三十个国际禁毒日,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据悉,被告人朱某系累犯,曾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罚款五百元,后又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满释放后的同年12月份,被告人朱某又先后向徐某、端某贩卖毒品共计约1.5克,于2017月3月3日至南京市溧水区东屏派出所投案。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朱某认罪态度诚恳,对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坦言自己控制力不够,但现在老婆怀孕了,不能再做违法的事情。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朱某表示“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合议庭经过休庭评议后当庭对本案作出宣判,认为被告人朱某构成累犯、毒品再犯,具有自首情节,据此以贩毒罪判决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陈海燕 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