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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讯

拒不执行被追刑责 “悬崖勒马”终获救—溧水法院第一起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取得良好效果
日期:2017-01-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自诉人葛某某与被告人孟某系远亲关系,孟某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葛某某借款71000元。当时孟某口头承诺随要随还,后葛某某多次向孟某催要,孟某一拖再拖。无奈之下,葛某某于201412月向溧水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要求孟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71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孟某一直未还款,葛某某于20154月向溧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溧水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孟某,其不是说谎就是不接电话,以此来逃避还款,在一次夜间集中执行行动时,法院将孟某拘传到院内,其乘人不备,翻墙逃走。后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要求孟某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孟某一再表示经济困难并承诺2015年年底拿到拆迁补偿款时再一次性清还,后孟某没有再出现也没有偿还欠款。直至2016年年初过完春节后,执行法官至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调查后得知,孟某在20151229日与房屋拆迁公司签订了《溧水经济开发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并于当日领取了拆迁补偿款423681元,其拿到拆迁款后仍没有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此,葛某某一纸自诉状控告孟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于201713日立案后马上做出逮捕决定书移交公安机关,孟某得知刑事立案的消息,迫于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压力,主动找到葛某某,返还全部欠款。鉴于葛某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但对于孟某有能力执行而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溧水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孟某悬崖勒马主动履行了债务,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也受到了相应的惩罚。(郑娉娉)

 

供稿: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