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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讯

溧水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溧水法院旁听庭审(图)
日期:2015-08-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827日上午9时,溧水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与社区组织的负责人在溧水区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旁听了一起刑事案件庭审。该案由法院审判员王林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黄烈隆、周惜雯组成合议庭。

检察机关指控,20092月至20125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在担任溧水区某村党总支部书记期间,事先与被告人孙某某、葛某某、陈某林、陈某明通谋,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246省道青苗费赔付的职务便利,以虚报青苗费的方式骗取公款。其中被告人于某某参与贪污公款人民币252069元,被告人孙某某参与贪污公款人民币160029元,被告人葛某某参与贪污公款人民币180069元,被告人陈某林参与贪污公款人民币72000元,被告人陈某明参与贪污公款人民币7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为:120092月至20097月,被告人于某某事先与被告陈某林、陈某明通谋,分三次以村干部家属的名字虚列单据发放246省道青苗费。其中被告人于某某分得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陈某林分得人民币11OOO元,被告人陈某明分得人民币10000元。2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于某某事先与被告人葛某某通谋,用虚列支付林场青苗费的方式,套取公款。其中被告人于某某分得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葛某某分得人民币3000元。320125月,被告人于某某在担任村党总支部书记期间,事先与被告人孙某某、葛某某通谋,以虚假青苗费的名义将20101月份、20121月份发放的村干部补贴等等至经管站做账并审核通过。被告人于某某分得人民币259274元,被告人孙某某分得人民币259274元,被告人葛某某分得人民币24486元。被告人于某某、葛某某在中共南京市溧水区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林、陈某明在案发后主动到纪检部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32月,被告人于某某、孙某某、葛某某、王某某利用在村委会任职的职务便利,套取集体资金。其中被告人于某某分得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分得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葛某某分得人民币21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于某某、葛某某在中共南京市溧水区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纪检部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孙某某、葛某某、陈某林、陈某明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孙某某、葛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迟长年评价道:“审判是科学,科学的价值在于求真;审判是艺术,艺术的生命在于精神。审判人员有力量稳定地直击了庭审的枢纽,有条理准确地播演了庭审的范式。合议庭串联起诉辩双方争端元素,纵贯于法律精深解读与博大诠释,使得旁听者深受司法价值理性启发引导及其审理艺术感性审美渲染。体现司法公正的同时,旁听者又很好地被渗透了‘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这一旨意。”(朱道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