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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讯

溧水法院“交通安全日”公开庭审宣传交法
日期:2015-12-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122日是我国第五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为了配合“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的宣传主题,溧水法院对一起不服交通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溧水区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及交通民警等12人受邀旁听庭审。

2015817日下午5点左右,原告李某开车行驶至双望线(246省道)一红绿灯路口停车等待时,因刹车灯损坏不亮,被溧水公安局交警大队单位民警陈某当场查实,民警口头告知了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但李某不以为然,民警遂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200元的罚款。原告对其受到的行政处罚不满,遂提起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书对交警的行政处罚予以维持,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撤销作出的复议决定。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车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对驾驶人员处以二百元罚款。原告李某驾驶刹车灯不亮的汽车上路,交警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庭审案件中可以看出,部分驾驶人、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遵纪守法自觉性不强。溧水法院通过公开审理,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方式,由点及面,让广大驾驶员直观地认识违法驾驶的危害和法律对违法驾驶的“铁面无情”,意在让他们在内心树立起安全驾驶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