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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活动案 涉案人数38人
日期:2016-06-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622日,溧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件,该案共有38名被告人,人员涉及江西、辽宁、河北、广东等多个省份。据悉,该案是溧水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案人数最多的传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7月,以肖某为核心、肖某某、陶某、郭某等人为领导者的传销团伙在溧水进行传销活动。该团伙成员以特许连锁经营为名,美其名曰 “1040阳光工程”,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要求新加入成员须缴纳3800元用于申购产品1份,最多可投资21份,并规定每人限发展3名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的模式享受相应层级待遇和计算返利。该传销组织根据组织成员及其伞下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组织成员进行层级排位(即: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另有其他被告人担任该传销组织体系大总管,负责学习、自律、安全、保密工作,对伞下人员进行管理,起到上传下达的组织、协调作用。

据查,该传销组织无营业场所,无任何产品,以所谓“纯资本运作”的方式进行运营,并承诺1-2年后能受益1040万。该传销组织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及级别划分,通过严密组织,明确各自分工,大肆骗取公众钱财,已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肖某等38名被告人以推销商品(虚拟股份)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38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38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

法庭上,各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各被告人的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近100多人旁听了庭审。因涉案人数众多,该案庭审持续了一整天,溧水法院将择日宣判。(溧水法院 张飞飞)

供稿: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