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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讯

溧水法院公开宣判9起涉毒案(图)
日期:2014-06-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6月18日上午,溧水法院公开集中宣判了一批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案。9名被告人各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一定罚金。

    毒品是公害,侵害人类身心健康,且败坏社会风气。近年来毒品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毒品犯罪的团伙化特征明显;二是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化;三是新型毒品越来越泛滥;四是毒品交易数量越来越大;五是犯罪分子呈年轻化趋势。根据以上严峻情况,溧水区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同时辐射审判资源的社会效果,坚持把禁毒工作作为深化平安溧水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进,在今年“6·26”国际禁毒日前夕组织禁毒宣传进社区、进校园、进工厂、进农村行动,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认识毒品的严重危害,自觉远离毒品诱惑,净化社会环境,推动全区禁毒工作有效开展。

    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案: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杨家园、大西门、通济街等地多次向他人销售冰毒共计2.85克,并从其身上查获冰毒6.181克、从其家中查获海洛因0.602克。

    2014年3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杨家园村水塘边准备和他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冰毒6.181克、随后从其家中查获海洛因0.602克。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时当场查获的毒品数量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朱道海)
 
供稿: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