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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法院审理首例“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案件(图)
日期:2014-09-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日,溧水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外地未成年人盗窃案件。

    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4月22日间,被告人叶某某(1996年12月1日出生)、申某某(1997年6月20日出生)伙同童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徐溪村、永阳镇十里牌等处,采取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窃得现金及金戒指、平板电脑等材物。其中被告人叶某某参与盗窃作案15起,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7596元;被告人申某某参与盗窃作案3起,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15元。

    因该院办理此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出现涉案未成年人叶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成年亲属因故不能到场的情况,法院通知其他符合条件的成年人(即“合适成年人”) 南京市溧水区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部长刘黎到庭参加诉讼,代表叶某某法定代理人履行部分职责,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该案是溧水法院首个“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案件。(朱道海)

供稿: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