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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讯

溧水区法院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图)
日期:2014-11-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最近,溧水区法院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对十二名被告人各判处了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一定罚金。

  案情为:2012年至2014年6月,被告人马某、刘某、谢某、马某某、张某、郭某、朱某、吴某、司某、程某、王某、刘某以介绍工作、介绍女朋友等欺骗手段,将五十余人骗至南京市溧水区,并引诱众人加入由被告人马某负责的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名的传销组织。被告人马某作为大经理直接领导下级刘某、谢某、马某某,被告人刘某、谢某、马某某作为经理直接领导下级张某、郭某、朱某、吴某、司某、程某、王某、刘某,被告人张某、郭某、朱某、吴某、司某、程某、王某、刘某作为主任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宝塔新村、永阳镇鸿运大厦、永阳镇竹竿塘村、永阳镇中山路、永阳镇永昌巷、经济开发区塞纳名邸等地开设六处非法传销窝点,通过不断介绍产品、描述美好前景等方式,引诱多人最低以人民币2800元购买产品或者作为缴纳会费加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从事传销活动,并对参加者的日常生活、传销活动进行直接管理。被告人刘某、谢某、马某某将被告人张某负责收取的费用上交被告人马某,最终由被告人马某总体支配,主要用于按照组织成员级别、业绩发放工资、定期组织成员聚会以及其个人消费等方面。期间该传销组织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

  2014年6月2日,被告人马某、刘某、张某、郭某、朱某、吴某、司某、王某、刘某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钱柜”KTV聚会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革新西巷被公安民警抓获;2014年6月7日,被告人谢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华楼”饭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当日被临时寄押于浙江省湖州市看守所;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程某主动至湖北省咸丰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临时寄押于湖北省宜恩县看守所。十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溧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刘某、谢某、马某某、张某、郭某、朱某、吴某、司某、程某、王某、刘某等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十二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刘某、谢某、马某某、张某、郭某、朱某、吴某、司某、王某、刘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部分犯罪违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对十二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刘某、马某某、朱某、刘某的各自辩护人提出对各自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综上,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谢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马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郭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司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十二被告人在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朱道海)

  供稿: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