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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讯

溧水法院反映“婚闹”现象应引起重视
日期:2012-07-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年来,溧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双方的“婚闹”妨碍审理现象经常发生。“婚闹”的参与,不仅给己方胡乱出谋划策,而且还威胁恐吓对方,甚至对办案法官施加压力。离婚案件的处理涉及人身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多个方面,本来处理难度就比较大,“婚闹”的出现更是为案件的处理设置了阻碍,严重影响案件处理效果,亟待引起重视。

    一、“婚闹”干涉审理的表现形式

    “婚闹”成员有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也有本宗族人员,更有专为图利的其他社会闲杂人员。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常在庭审中随意指责对方,影响庭审。遇不公开审理案件则在庭前散布不当言论,庭后拦阻对方,以讨要说法为由扩大矛盾。

    “婚闹”干涉庭审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在庭前讲出“过头话”,为己方加油打气,以显示自己的“真心”;对己方施加压力,挑拔离间,对他方则横加指责或进行谩骂,甚至发展到肢体冲突,以显示自己的“狠心”;在法庭上作伪证,或对法官旁敲侧击,或进行人身攻击,有时甚至哄闹法庭,围攻法官,以显示自己的“苦心”。

    二、危害后果

    一是增加调解难度。“婚闹”的一味“激情”挑唆,让己方骑虎难下而难以言和;“婚闹”的一味无中生有,将小事扩大,又让对方怨恨加重,使得调解难度加大,使原本能够调解和好或调解离婚的案件成为无望。

    二是扩大纠纷范围。“婚闹”的出现,不但增加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且也引起了“婚闹”之间的矛盾。常有双方“婚闹”在庭审后发生严重打架斗殴事件,引起了新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是引起不当信访。“婚闹”的一方达不到目的,认为丢了脸面,一方面鼓动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另一面指责法官办案不公,遂哄诱当事人屡次信访、上访,由“婚闹”变为“访闹”,以达到不合理的目的。

    三、对策建议

    一是加大对“婚闹”的宣传力度。对“婚闹”现象应事先予以观察、预防,及早发现苗头。在开庭前,要对“婚闹”者辅之以案例对其进行严肃教育,提醒、警告其要按法律办事。

    二是加大对“婚闹”的威慑力度。建立预警制度,积极采取防范控制措施。安排法警维持法庭秩序,对哄闹法庭者按法律规定处理。

    三是加大对“婚闹”的惩治力度。对寻衅滋事、借机谋财的“婚闹”者应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政庭、立案庭)
 
供稿: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