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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快讯

溧水法院稳妥处理公司解散纠纷 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日期:2012-06-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针对近年来日益增多的的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溧水法院紧跟县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正确把握强制解散的认定标准,及时有效地进行调整稳定、加强促进与创新公司的发展,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1、加强调解。积极倡导公司的自治原则,引导公司以追求经济利益和各方面的利益为目的,鼓励商事主体寻求更多的智慧解决经营中的纠纷,劝阻其轻易谋求退出市场。对于公司僵局确实存在的状况,则动员股东先用尽其他救济途径,帮助其最大程度弥补损失。真正贯彻执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把调解工作贯穿到公司解散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努力促成调解,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结事了,化解矛盾。  

    2、机制衔接。对股东之间极端的将权益纠纷诉诸于治安事件,并以此作为要挟的做法提出批评,指出其并非解决纠纷的合适办法。告知其设立公司,并使之进入良性运营不易,故提醒其要求解散公司的主张也当慎重而行。积极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促进公司的稳定。注重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最大限度地整合资源使公司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3、判后回访。加强公司法的宣传,劝诫公司应担当一定的社会责任,在其尚能运营的轻易解散,不但是对股东的权益造成更大的损害,对公司商誉的破坏,也是对社会的损失。股东应在法律框架内,动用法律手段处理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权益纠纷。扩大裁判在当事人中的可接受度,促进服判息诉,增强司法途径解决股东矛盾与公司纠纷的彻底性。将社会管理创新落实到案件审结后的相关服务和帮助上,对矛盾较大的公司解散案件在结案后进一步做好疏导工作,防止新的矛盾发生,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研究室、民二庭)

 
供稿: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