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快讯
8月20日下午15时30分,溧水区第十期中青班学员39人在溧水区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旁听了一起刑事案件庭审。该案由法院审判员王林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黄烈隆、周惜雯组成合议庭。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某因认为妻子离家出走,系其子庄某及庄某的女友梅某挑唆所致,并确信庄某及梅某知情不告知其妻的去向,经多次询问未果后,于2015年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庄某某携带甲胺磷农药一瓶及刀一把,至庄某住处,意图将庄某和梅某二人杀死后服甲胺磷农药自杀。期间,被告人庄某某与庄某因言语不和遂用刀猛砍庄某头、背部、梅某头部,造成两人受伤。随后,庄某、梅某两人逃走并报警。经鉴定,两被害人庄某、梅某属均颅骨骨折,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庄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庭审结束后,学员们认为,精湛庭审,引领投入,获益很深。(研究室)
供稿: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