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快讯

法院快讯

溧水法院分析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立案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日期:2013-06-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3年1至5月份,溧水法院共受理担保物权实现案件3件,三件案件均是不动产抵押担保物权,标的从九十万到几百万不等,所立案号是溧民特字,诉讼费收费是每件100元,案件受理后均移送至民一庭审理,现三件案件均已撤诉结案。从三件案件的受理情况来看,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使得立案中遇到不少问题。

  一是管辖法院不是恒定管辖。新民诉法规定,担保物权实现之诉是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此,管辖法院是兼采担保财产所在地和担保物权登记地两种标准,管辖不恒定。在以往司法实务中,鲜有在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死亡等特别程序案件中提出管辖异议之情形,但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中,就存在被申请人为拖延时间而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形。

  二是申请主体不限于担保物权人。新民诉法第196条规定,申请主体除担保物权人之外,还包括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这是对权利人范围的扩大。但从目前的新民诉法及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具体条件没有特别的要求。因此,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是否需要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实质审查并不明确。

  三是诉讼费收费标准不明确。因为现行《诉讼费收费办法》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并无规定,而该类案件放在新民诉法特别程序中,若比照其他适用特别程序类型案件,是不收取费用或个案收100元。由于收费标准低,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且标的额较大,法院诉讼费大量流失,同时还可能存在当事人以特别程序规避诉讼程序从而达到少缴诉讼费的目的。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严格审查案件的管辖权。若受理法院审查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可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避免在管辖裁定和上诉移送程序上耗费大量时间,尽量体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便捷高效处理的立法本意,节约司法资源。

  二是从宽审查申请人资格。针对“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范围的界定,应当采取从宽原则。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其主体资格,防止侵害他人权益的事件发生。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仅限于对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进行形式审查。

  三是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审查应在形式审查的同时兼顾实体审查,先审查担保物权的主合同是否经有关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是否存在争议;再审查担保物权是否成立的证明文件;最后审查担保的债务是否已经届满、担保物的现状等事实,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询问相关当事人。

四是建议按照案件标的收取诉讼费。因为这类案件的诉讼标的较大,若按照件来收取诉讼费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诉讼费与标的不成正比,二是案件的律师和当事人可能会以特别程序来起诉达到少交诉讼费目的。因此建议按照案件标的收取诉讼费,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立案庭 卞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