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诉讼服务 > 交通指南

交通指南

刑事案件诉讼指南
日期:2023-03-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2、辩护权;3、提出证人、证据的权利;4、最后陈述权;5、请求抗诉权;6、上诉权。

二、当事人应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如实陈述;

4、如实举证;

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辩护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面和通信。

五、被害人等从何时起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六、法院在开庭审判以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1、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3、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4、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七、哪些一审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案件;

2、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3、对于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案件。

八、法院如何送达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件?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九、一审刑事案件如何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十、一审刑事案件审限如何规定?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十一、如何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十二、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否交费?

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均不需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十三、自诉案件受案范围以及审理期限

自诉案件受案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审限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