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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法官说法 | 315专题(一)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你做到位了吗?
日期:2025-03-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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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郭某(71岁)于2023年2月在被告某超市购物时,因超市通道地面堆放商品被绊倒,致右肱骨近端骨折,故郭某诉请超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7538.23元。事故发生时视频资料显示,超市内商品大部分放置在货架上销售,有小部分商品被放置在地面通道中间,郭某在超市内购物并行至堆放商品的地面通道时绕过地面放置的商品,拿取购物袋后欲返回原处时,被地面放置商品绊倒。   

裁判结果

超市承担70%责任,赔偿郭某各项损失共计79528.43元;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超市自动履行赔偿义务。

裁判理由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其采用货架摆放的方式销售商品,但有少量商品堆放在超市内人行通道地面,给顾客正常通行造成安全隐患。郭某在超市购物时,被超市地面堆放物品绊倒摔伤,超市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郭某在购物时应留意通道障碍物,做到避让,郭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超市的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超市与郭某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郭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13612.04元。根据超市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判决超市赔偿79528.43元。

李 刚(民一庭副庭长)

法官说法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赋予经营者的重要责任,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石。本案中,超市在经营场所过道中间堆放商品阻碍通行,未及时消除隐患,导致消费者受伤,暴露了部分商家在安全管理上的疏漏。 

对经营者的警示: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安全保障义务,定期排查场所内安全隐患,合理规划商品摆放区域,确保通道畅通;对于临时堆放物品,需设置醒目警示标识并安排专人管理,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对消费者的提醒: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活动时,亦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主动观察周围环境,谨慎避让障碍物,避免因疏忽引发意外。若权益受损,应及时固定证据(如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医疗记录等),依法主张权利。 

民法典明确经营者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保障责任,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优先保护。本案判决既警示经营者强化安全管理,也倡导消费者理性维权,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