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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迟来”的父爱 -溧水法院妥善化解一起抚养费纠纷
日期:2024-08-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爸爸再婚了

妈妈一直患病

小小的我该怎么办

我叫张小(化名),是今天这个故事的主角,我的父母在我很小的时候离婚了,我跟妈妈一起生活,爸爸支付抚养费。后来爸爸再婚了,妈妈身体不好,我跟妈妈的生活过得比较辛苦。上了高中后各项开支更大了,妈妈似乎有些力不从心。我想是不是可以找爸爸分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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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溧水法院少家庭妥善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为刚满18周岁的张小寻来了父亲“迟到”的爱。

张小是一名高三学生,2024年3月张小到法院来起诉要求其父亲张爸支付抚养费。承办法官杨庆在详细查阅案件后,发现抚养费问题十年前已处理过。张小此次以支付教育费、医疗费为由再次起诉能否支持争议很大。但经沟通后了解到,原来张小及其母亲误以为抚养费仅仅是生活费,所以再次起诉了教育费及医疗费,而张小正处于高考冲刺阶段,学费、补习费较高,母亲患病无法工作,生活十分困难。

为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修复张小父女之情,承办法官决定做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起初,与张爸的联系效果一般。后承办法官又多次走访社区、当事人单位,并邀请检察机关共同参与调解。经过多番努力,终于让张爸意识到父女之情的可贵,同意支付张小教育费、医疗费共计5万元。2024年8月5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张爸于当日一次性支付张小5万元。这份“迟来”的抚养费,为即将步入大学的张小送去温暖的慰藉,也为她今后的人生点亮了一盏明灯。     

父母对子女的爱不应以婚姻的终结而终结,抚养子女不仅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更是基于血缘关系而生的深厚情感和道德责任。在家事纠纷中,冰冷的法律条文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问题,情感与道德因素同样需要。法官判决父母支付抚养费只是为孩子成长提供经济支持,其实孩子更需要父母双方给予陪伴与关爱。希望法官的努力调和能够让孩子获得稳定的物质保障,更希望所有的孩子都能被父母温暖以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