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今天
不只是一个普通的日子
更是“国际家庭日”
“家”
对每个人都意义深刻
有爱才有家
有家才让爱弥足珍贵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则社会安定,而家庭暴力、不良家风则是摧毁家庭和谐的罪魁祸首。近期,溧水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张建容对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当事人发出了“双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
案情简介
小张今年16岁,父母离异后随其父亲生活。2023年6月以来,小张多次报警称其父亲对其使用暴力,父女关系一度恶化。二人所在社区为防止小张再次受到家庭暴力,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承办法官张建容在收到案件后高度重视,立即向社区及父女俩调查了解情况,结合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小张仍有遭受老张家庭暴力的可能,故在案件受理后的48小时内向老张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其对女儿小张实施家庭暴力。在了解到老张对女儿的教育方式可能存在问题后,张建容法官对老张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和情感需求,注重教育的方式方法,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经过教育指导,老张意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表示接受法院的教育,今后将遵守家庭教育指导令的要求,认真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关心、关爱孩子健康成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家庭关系中,未成年人处于被监护状态,其合法权益遭受监护人侵害时,自救能力往往不足。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律从多视角、多维度全面规定,为部门联动、司法介入,有效引导正确实施家庭教育,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支撑。
家,是一块“田”,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幸福的家,需要家庭成员用心经营,用爱滋养。反家庭暴力,引导家庭教育,构建和美家风不是朝夕可得,溧水法院将持续发挥司法审判融合家庭教育、保障弱势群体的职能,联合多部门形成“司法+”模式,积极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将司法能动性贯彻于整个审判过程,构建优良家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让“爱”在司法的引导下“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