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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法官说法 | “坑人”老板明知员工喝酒还让他这么干,结果……
日期:2023-08-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你以为酒后不开车

就不会构成醉驾?

NO,NO,NO

想法太天真

溧水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老板明知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道理

却让喝了酒的员工开车送自己回家

呃,这波操作简直

结果

老板坑了员工又坑了自己

直接造成两人

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傻了吧?!

案情简介


今年3月4日晚17时许

戴某因有急事要回安徽老家一趟

就给孙某打电话让其开车送他

但孙某表示自己正在饭馆吃饭

还喝了点酒

戴某便称见了面再说

一个小时后

戴某驾驶红色小轿车来到孙某住处

其自称家中的事情非常着急

于是

戴某便让孙某开上半夜

下半夜再换戴某开

当日20时30分许

孙某驾驶小型汽车

经G25长深高速

至沪武高速荷叶山服务区时

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血样抽取鉴定

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

含量为101.3mg/100mL

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民警在讯问孙某过程中

发现戴某系孙某老板

更令人惊讶的是

孙某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月中旬

孙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被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认为

戴某明知孙某饮酒

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

应以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

经溧水法院审理

认为孙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及醉酒情况下开车

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戴某在明知孙某当晚饮酒且无证驾驶的情况下

仍指使孙某驾驶机动车上路

危害公共安全

与孙某一起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鉴于两人具有坦白情节

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以危险驾驶罪

判处孙某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五千元

戴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官提醒

个别司机认为只要自己饮酒不开车,把车交给其他饮酒的人开,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戴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车技千般好,杯酒失安全。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司机,注意三不要:

不要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

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

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开车的人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车辆所有人明知驾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交给驾车人驾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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