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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
日期:2017-05-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 为推进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和审判的规范化,明确本院相关庭室的职责,加强相关庭室的分工和协作,充分发挥破产程序调整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和作用,促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破产案件(包括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受理审查和审判由民二庭集中办理,破产衍生案件的审理根据本院审判部门分工分别审理。

第三条 立案庭负责破产申请材料接收和立案登记。

第四条 立案庭接到破产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送交民二庭审查。

第五条 经审查符合立案要求的告知立案庭立案,需要补充材料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立案庭,并由立案庭通知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

第六条 立案庭应于立案三个工作日内将案卷移送民二庭。

第七条 民二庭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于裁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卷宗送立案庭立案,并将受理裁定书送达本院执行局及相关审判部门。

第八条 立案庭应于收到卷宗后五个工作日内同时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破产重整案件法官工作平台完成立案登记和案件移送。

第九条 民二庭应于接收案件卷宗后三个工作日内委托立案庭摇号产生管理人(通过其他方式产生管理人除外)。

第十条 立案庭应在接受委托后七个工作日内摇号产生管理人,并在摇号结果产生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民二庭。

第十一条 民二庭应于接到立案庭摇号结果书面通知当日制作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账册等资料及资产,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并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安排在本院大法庭召开,由民二庭组织,行政科负责后勤保障,法警队负责安全保卫,研究室负责信息采集和宣传。

第十三条 执行局应于收到受理裁定后完成以下工作:

(一)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中止执行并采取执行措施的,由执行局依法纠正,及时执行回转;

(二)在收到管理人申请后解除保全措施;

(三)在收到管理人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查控的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债务人财产及执行回转财产移交管理人;

(四)在收到民二庭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债务人的执行案件案号、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人联系方式、案件执行结果等信息汇总后移送民二庭,并通知有关申请执行人依法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第十四条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由执行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在破产程序中需要通过拍卖处置破产财产的,由民二庭制作拍卖裁定及委托拍卖函随同相关资料(根据执行局要求提供,由执行局明确)委托执行局进行网上拍卖,执行局应于收到委托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拍卖。

第十六条 需要对妨碍破产程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由民二庭作出决定,交由执行局执行,法警队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参照适用本规程。

第十八条 本规程与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22日